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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08-010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08年4月2日,山东报业集团主办的大众网和经济导报等媒体刊登了《中小板第一牛股鑫富药业涉嫌“老鼠仓”》的文章(以下简称“该报道”),内容涉及公司代理商通过内幕信息炒作公司股票、高管在“重大利空”发布前出货、公司有意配合主力炒作等评论。本公司经过认真调查和核实,现就与该报道相关的问题发表澄清公告。 二、澄清声明: 1、针对该报道中“之一:鑫富药业代理商公然炒股”部分的相关叙述,本公司澄清如下: (1)北京华诚信达科技公司和珠海市维康乐发展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国内市场较大的销售商,对该报道中提到的高健和李健先生,本公司于2008年4月3日分别致电北京华诚信达科技公司的高健先生和珠海市维康乐发展有限公司的李健先生,了解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高健先生答复:他本人从事证券投资多年,05年始先后投资鑫富药业股票,完全基于他本人对股票市场行情和维生素行业的判断,从未通过鑫富药业高管获得内幕信息后进行交易。李健先生答复:他本人于2007年10月投资鑫富药业股票,未通过公司高管获得内幕信息,最终是亏损出局的。高健和李健先生同时强调,该报道对他个人的名誉有较大损害,他本人将保留追究相关媒体及文章作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2)该报道中称“从鑫富药业的公开资料看,公司高管好像并不认识高健这个人。公司2007半年报中称:上述股东中,……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两个高健是同一人,那么鑫富药业就是在公开说谎”。本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对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北京华诚信达科技公司及高健先生不属于本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畴,本公司2007年半年报对公司前十大股东关联关系的披露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该报道中引用本公司2008年2月29日举行的2007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上投资者提问:“…听说总经理林关羽被证监会调查,说其运用财务手段把2006年部分利润调整至2007年…林提前通知朋友在低位大量吃进。2007年1月10日,鑫富药业发布公告称2007年调整战略…至此拉开了鑫富飙升的序幕。在两份公告中间的20个交易日内,林的朋友共吃进1000万股鑫富股票…”。本公司在此重申,该提问所述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该报道引述此提问并臆断存在“老鼠仓”,是在以讹传讹,以耸人听闻的方式混淆视听。本公司总经理林关羽先生从未被证监会调查。本公司经自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重大内幕信息的情况,也不存在提供内幕信息让他人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事先对高健和李健先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并不知情,也不知其他经销商是否买卖本公司股票;本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及时和规范的。 2、针对该报道中“之二:高管争相减持暗藏玄机”部分的相关叙述,本公司澄清如下: (1)该报道称“鑫富药业高管相继完成套现后,公司的重大利空悄然而至。2007年12月3日,鑫富药业公告称,将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专利侵权费7500万元”。本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本公司控股股东遵守股改承诺(从股改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是上市公司股改承诺中减持期限最长的股东之一),至今从未减持过本公司股份;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关羽先生虽减持了335万余股,但其目前仍持有本公司股份23,074,7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8%;副总经理殷杭华先生目前仍持有本公司股份640,000股。本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实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战略的需要,根本不存在该报道所述的前置条件。 (2)该报道称“根据浙江当地媒体报道,早在2007年下半年,鑫富药业就向当地警方举报,称该公司1600多万元研制的秘密被山东新发窃取。但对这么重大的事件,到目前为止,鑫富药业也没有公告过”。本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本公司是于2007年3月份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向临安市公安局报案的,根据刑事案件侦查期间保密的要求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该刑事案件的进展本公司暂不能亦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3)该报道称“林等人在去年第四季度大量卖出股票,是否有在重大利空消息发布前出货的嫌疑?……”本公司在此重申,林关羽总经理是在2007年8月2日和12月21-24日分别减持的;吴彩莲女士集中在2007年8月和2008年1月进行减持的,均未在本公司2007年12月3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之前的敏感时期大量卖出股票。经自查,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关羽先生、股东吴彩莲女士、殷杭华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管的辞职和聘任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公司对相关人员的减持情况以及董事、高管的辞职和聘任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针对该报道中“之三:公司有意配合主力炒作”部分的相关叙述,本公司澄清如下: (1)该报道称“有关鑫富药业2007年的公告在用词上也存在信息不全面、误导中小投资者的嫌疑。…2006年12月19日,公司发布2006年度业绩大幅下降预警公告…2007年1月10日,鑫富药业刊登2007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2007年3月19日,公司又刊登利好…股票从此开始大幅度飙升”。本公司在此说明,本公司在2006年10月26日披露的《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主导产品D-泛酸钙提价的消息;2006年12月19日披露的《200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第三季度报告中全年业绩预告进行了修正,可以更客观地反映本公司2006年度经营业绩情况;2007年1月10日披露的《2007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是基于对2007年D-泛酸钙市场价格的趋势和本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后对未来经营情况的影响的判断;2007年3月19日披露的《200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告》,对2007年第一季度业绩进行了预测。总之,本公司每个时点的信息披露,包括对D-泛酸钙价格波动情况的及时公告,都是为了让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2)该报道称“…2006年12月份,占鑫富药业营业收入89%的D-泛酸钙每吨的价格已经从原来的6万元涨到8万多元,D-泛酸钙涨价趋势基本可以确立。并且在2006年12月份,鑫富药业的D-泛酸钙订单已经排到2007年下半年,公司2007年业绩大幅增长已无多少悬念。可是小股民是无法从公告中得知这些信息的”。该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纯属主观臆断。本公司主导产品D-泛酸钙价格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市场价格体系是公开、透明、变动的。本公司D-泛酸钙产品的销售方式:大额订单可预先合同定价,一般提前一季度进行,但在执行合同时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变更;小额订单则在销售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价格。截止2006年12月底,本公司已签订的2007年D-泛酸钙产品订单及在2007年尚要继续执行的订单数量仅占本公司总产量的15%左右,因此,根本不存在“在2006年12月份,鑫富药业的D-泛酸钙订单已经排到2007年下半年,公司2007年业绩大幅增长已无多少悬念”的情形。 4、目前,本公司起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正在进行过程中,我们坚信,在党的十七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国家战略指导下,我们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正义行为必将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被控侵权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迫切希望相关媒体在发布及转载相关报道时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精神,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必要核实,共同创造公正、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 5、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小板第一牛股鑫富药业涉嫌老鼠仓》一文的书面打印材料;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书面声明函。 3、本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 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文章由临安宽带网www.hzla.net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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